| 項次 |
告 知 事 項 |
告 知 內 容 |
1 |
蒐集之目的 |
1. |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特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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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但不限於:識別類 : ( C001 )辨識個人者 - 如姓名、地址、電話等、……等。 |
3 |
利用之期間 |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2. |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
3. |
因執行活動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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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用之地區 |
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5 |
利用之對象 |
1. |
限本聯誼會及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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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或電子
2. 國際傳輸等。 |
7 |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
台端就本聯誼會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聯誼會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聯誼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2. |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3.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聯誼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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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說明 |
台端同意本聯誼會有權修訂本告知內容並同意於修訂後得以適當使台端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台端修訂內容。 |
經 貴聯誼會向本人告知 貴聯誼會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相關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該告知內容及 貴聯誼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人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5 款規定,同意提供本人個人資料予貴聯誼會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